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7-20
  • 来源: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鄂办发〔2018〕32号)以及《国管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有关要求,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荆事文〔2022〕4号)的工作部署,为推进落实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建立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联席会议机制,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参与,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

二、登记范围

实行权属统一登记的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范围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市直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

三、权利主体

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应当一体登记,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权属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办公用房,权属先登记到办公用房资产单位名下,出证一个月以内变更登记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核准后,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省、市双管、垂管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四、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状,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分批分类、有序推进”的原则,妥善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登记程序和要求

(一)分类办理。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的清单及相关申请资料,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办理程序,按现状办理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手续。

1.权属证书齐全的,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产权单位或原产权承继单位(原产权单位撤销、重组更名的)提交不动产变更登记相关要件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手续。

2.权属证书不齐全,或者尚未登记办证的办公用房,由产权单位或原产权承继单位办理首次登记。办理时需提交规划、用地审批、竣工验收等文件;房屋实测报告、宗地图或宗地略图及权调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的政策落实时间,对于2013年9月30日以前建成,权属证书不齐全,欠缺规划、用地审批、竣工验收等要件资料的,参照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登记办证相关政策,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宗地及房屋测绘。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委托测绘机构对房屋现状进行测绘,根据现状出具宗地及房产测绘成果,各使用单位需积极配合测绘工作。

(2)规划认定。规划部门对压占红线和黄线情况进行认定。项目压占规划红黄线的,规划管理部门对项目压占部分予以标注。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书面承诺函,在地方政府建设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现状办理权属登记并在备注栏予以注记。

(3)房屋安全认定。由办公用房现产权单位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现状进行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后,报住建部门出具备案意见。

(4)消防安全承诺。由办公用房现产权单位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现场情况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办公用房现产权单位出具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报住建部门备案。

(5)登记办证。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宗地及房屋测绘成果、《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意见表》(含规划认定意见、房屋安全认定意见及消防安全承诺备案意见),按现状办理首次登记。

2013年10月1日后立项建成的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项目建设时所执行的登记办证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3.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办公用房,可由使用单位申请,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4.对存在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办公用房,产权单位应履行权属统一登记主体责任,妥善解决本单位办公用房权属问题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二)税费核缴。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所列情形的,免征登记过程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税务部门根据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明细清单》办理有关税收免征手续。

(三)经费安排。不动产变更登记费及有关土地、房产测绘、权籍调查、房屋安全鉴定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列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房屋首次登记费、房屋安全整改、消防安全承诺及整改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办公用房现产权单位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从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六、规范管理

办公用房统一登记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后,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配置情况,与各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使用协议是办公用房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使用单位承担办公用房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办公用房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必要时按程序组织开展办公用房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使用单位应建立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台帐,负责对办公用房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七、工作要求

市直党政机关履行本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收集完善、提供登记办证相关手续和档案资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权属纠纷,承担权属登记前相关要件资料办理工作。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应当提供给申请人充分利用,避免重复开展地籍调查、提交成果资料。

市、区各职能部门在处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应以化解问题、登记办证为导向,按照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的办公用房清单,核实情况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互设前置条件。


附件:《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意见表》


荆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7月17日

附件

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意见表

办公用房名称


办公用房

地址坐落


基本情况


审查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意见:

压占红黄线核实情况

住建部门意见: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房屋安全鉴定意见


备注: